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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民间借贷关系法律风险提示与总结

来源:王文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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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法律风险提示与总结
 

民间借贷关系法律风险提示与总结

2014-09-29 王文建 成都律师王文建

民间借贷关系风险提示与总结

为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成都王文建律师将民间借贷的诉讼过程简要向大家予以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风险提示诉讼过程具有高度法律风险,专业性极强,仅依据本文而没有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的诉讼风险,本律师概不承担责任

  一 关于民间借贷定义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自然人与银行或其他具有放贷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纠纷。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赠与、其他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如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但法院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该借据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二 关于诉讼时效

1、约定了还款期的情形

借条或欠条上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如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出借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2、未约定还款日期

  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 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四 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借款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在现实生活中,如债务人不出具书面承诺等,可以采取录音和证人在场证明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从新计算两年。

  

五 借款人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最好由专业律师代理防止风险)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六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1、未约定管辖法院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协议约定管辖的: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 出借人为多人的情况

出借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八 借款人为多人的情况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九 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十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才是有偿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注意)。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十一 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十二 如何计算复利

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十三 逾期利息的计算

  1、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十四 违约责任与逾期利息的关系

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十五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我国的违约金以补偿原则为主,以惩罚原则为辅。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十六 不当得利

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为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具有合同的约定,很难认定为不当得利。

  十七 借款关系的生效要件

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首先需证明借贷的合意;其次还需证明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款已经真实支付给债务人才生效(故大金额的借贷须银行转账以证明借款已支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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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文建
  • 执业律所: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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