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卖方式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曹兆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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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驾驶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有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因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将被告一及肇事摩托车所有人被告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肇事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二,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处于注销状态,该车于2010年12月1日转让给被告一,由被告一实际占有、使用,且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1、被告一驾驶的肇事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应首先尤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事故的责任,应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被告一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的60%;3、被告一、被告二以买卖的方式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753元,被告二就上述赔款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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