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荣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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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

房产买卖中的法律(一):购房定金

来源:邹荣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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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无疑是这几年热议的话题。房产买卖对老百姓来说毕竟是金额较大的一桩交易,因此无论是买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出卖人都会要求买受人先付一笔定金。如果买的是一手房,开发商会让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定金条款规定在《认购书》中。如果买的是二手房,往往是在房产中介提供《房产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条款进行相应的约定。那么关于这购房定金有哪些法律规定?购房者在交付定金时又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

一般来说,定金的运用主要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定金是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为了保障合同履行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归纳起来,对定金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如下一些方面:一、定金支付后,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方可没收定金。而如果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法律规定,我们称之为定金罚则;二、定金条款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只是口头说说还不算,要有书面形式。当然,书面形式并不要求一定要有严格的定金合同,如果一方交付定金后,另一方出具“收到定金”字样的收条也视为书面形式。三、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担保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一点是,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如果主合同为无效合同(比如买卖合同的对象是毒品或其他违禁品),那么定金条款也无效,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我们还要注意将定金与其他的一些概念区分开来,比如订金、保证金、押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定金”和“订金”。在开发商提供的《认购书》中有时将“定金”写成“订金”。出卖人有时也在出具的收条中将“购房定金”写为“购房订金”。这时购房者就要注意了。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两者虽一字之别,其意义却大有不同。“定金”具有双重性质,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同时还具有惩罚性。如果一方违约了可适用定金罚则。当然,如果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则定金转为合同款项,与“订金”就一样性质了。“订金”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关于定金的法律问题还很多,不可能在短篇幅内完全说得明白。一个宗旨是要诚信为本,重合同守信用。只要严格履行合同,我们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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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荣标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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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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