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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裸条借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5 浏览量:0

关于“裸条借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本律师最近注意到新闻关于“裸条借贷”的相关报道,11月30日晚,借贷宝的一个10G的“女大学生裸条”照片、视频压缩包在网上流传开来...... 里面包含167名女大学生手持身份证的裸照及视频。除了视频之外,文件中还包含女大学生的学信网资料、身份证、手机号以及亲友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裸条是怎么产生的没有稳定固定工作的大学生,收入普遍不高,大多来自父母给的零花钱,而很多大学生有着创业、学习、购物、旅游等消费需求,钱不够花的他们,在“校园贷”的大力宣传下,他们找到了新的资金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较于分期购物平台,在“某宝”上通过熟人可以快速贷到现金,这对一些大学生来说更有诱惑。

本来经济状况就不好的大学生,因为借款利率太高,大多不能如期还款,债台高筑的他们想要继续借款,就得提供“抵押物”了,而女大学生手持身份证拍裸照作为借条,成为一些女大学生借款最常见的方式。“裸条”之所以流行起来,是因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抵押物”,对于出借人来说,如果女大学生不能按时还款,将通过公布裸照作为威胁,逼迫女大学生还款,这时候父母往往会替孩子还上款。如果实在还不上的,出借人要求女大学生提供性服务。

据媒体报道,“裸条”陷黄色利益链,照片被公开贩卖。资料显示,某宝上之所以会出现“裸条”,原因是平台不负责催收,虽然平台也曾推出“人人催”催收模式,但据用户反馈,这种催收模式效果并不理想,而“裸条”因为掌握了借款人的隐私,通过威胁进行催收效果反而很好。

一、裸条合同是否真的合法有效?

笔者注意到,在该新闻报道中出现的一张贷款者所谓的“欠条”中,提到了这份合同的真实性问题。但笔者认为,这份所谓的“借贷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谓的合同明显不合法


1、贷款利率明显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众所周知,借款人所需还的贷款每周利息的公式为:贷款周利率=贷款年利率/360(先换成日利率)*7(每周7天,所以乘以7)。按照《规定》中的说法,贷款人所需要还的周利率是0.4%-0.7%。而笔者看到,在新闻中出现的所谓的“欠条”规定的“周利息”居然为34%,你说你这不是高利贷还能是啥?

2、抵押物是人体裸照,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类型的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所谓的“裸照”能不能作为“合法”的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债务人或担保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只能是财产。从这点来说,该借贷合同中所规定的“抵押物”就是不合法的。为了使大家更好地了解究竟什么样的财产能作为抵押物,笔者在这里在为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究竟什么样的物品可以用作抵押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综上所述:该份合同中的必要条款已经违法在先了,

因此违法合同自始无效

在前面部分中,我们详细的探讨了,所谓的“裸条合同”是否真的合法有效的问题。但是,上述文字只是说明了其“违法”,而没有对其“违法”的后果进行探讨。那么,究竟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时,合同无效。”在本案中,仅凭该借贷合同中,借款方所“要求”的还款利率,就已经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年利率24%-34%”的规定。虽然这只是一份司法解释,但是其并没有违反其上位法和宪法的情形,因此,该司法解释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我们通过上文已知,该份合同中,借款人提供的所谓的“抵押物”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份合同自始无效

二、关于“裸条”催债事件中平台的责任

据媒体报道,通过“某宝”平台借钱的人主要为一些没有收入来源,欠缺还款能力的大学生,但尽管如此,“某宝”在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相关情况上却缺乏合理性审查。并且“某宝”方面表示,在其平台上借钱的人不需要审核,金额自定,利率自定,一键操作,几秒钟达到借钱目的。由此可见,“某宝”是可能已经知道或者可以预见到借款人存在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形的,其也未尽到其应当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第6条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判定平台作为居间人应当负有合理审查义务。

关于“某宝”宣传及运营行为的法律风险

2015年8月,“某宝”启动“拉上好友抢红包,轻轻松松玩出钱”活动。其在宣传中表明,将用20多亿作为活动推广费用,然后证实预计落实到每个注册用户的奖励实为50元。今年2月,蚂蚁金服举报称“近期网络上有多个自媒体账号散布签到赚钱的言论,推介“某宝”平台旗下新业务,打着马云以及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的旗号,严重误导用户。由此可见,“某宝”存在着大量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行为。

而本次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将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因此平台的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行为已触及监管红线,需要行政监管和法律制裁。
    前面我们提到“某宝”收取高额逾期管理费“某宝”方面表示主要用于催收。那么平台的催收与放款人的恶意催收是否有联系呢?也即平台对于放贷人的恶意催收行为是否知情?或者是否参与放贷人的恶意催收行为呢?这将是值得深究的问题,如果存在的话,平台也可能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

“某宝”事件透露出来的高额利息、罚息和逾期管理费以及恶意催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值得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深思。在此提醒平台应当守住法律底线,合法经营;借款人理性借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大多数女大学生来说要“洁身自好,多学多知。”不能盲目追求金钱利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以提前与公司、企业签约将来为经济实体服务,获取正当的劳动报酬。

三、女大学生及借款人如果公开传播“裸照”的行为,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平台及借款人不当的催款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借款人的不当催款行为,还可能涉嫌强奸罪、抢劫罪等刑事犯罪问题,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可小觑,希望引起有关方面、学校、平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从源头上予以根治与把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负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即一万次以上点击量+20个以上视频文件、100个以上音频文件、200个以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之一即可)则构成情节严重”。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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