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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高于备案价销售房屋是否合法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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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高于备案价销售房屋是否合法

        开发商高于备案价格销售房屋在近几年办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时常碰到,那么这种高于备案价的销售行为是否合法呢。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业主自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好像没什么问题。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第五条规定: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通知(苏价规[2011]5号)第五条规定: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的市、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其销售价格。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无论从国务院还是江苏省政府,均明确了开发商应按申报的备案价格销售房屋。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开发商加价销售是不合法的。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法律处理层面,开发商隐瞒备案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价格欺诈。

最后建议业主如遇到上述问题,应当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所遇到的具体情况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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