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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擅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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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擅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情简介

夫妻双方结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三年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但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后女方将上述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将该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男方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女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与女方进行交易时查验了女方身份证、涉案房屋原房产证、离婚判决书,依法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房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据此法院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已尽到善意第三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其与女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出售共有房屋,理应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 否则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买受人予以返还。但为了保护支付合理对价、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买人,我国法律已经确定了善意第三人制度,房屋共有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房屋。

本案中房屋虽为男女双方共有财产, 但该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且离婚后未作分割仍登记在女方名下,第三人在购买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三人基于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即使真实权利人与登记记载权利人不一致,也不能影响第三人通过交易而取得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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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晓香
  • 执业律所: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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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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