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附赠内容的兑现
一般情况下双方在合同附件明确列明赠品内容的,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开发商如未依约履行,业主有权要求其履行,同时因其行为构成违约,业主同时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但当承诺的赠品未在合同中体现时,业主又该如何主张权利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与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视为合同主要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
1.如开发商承诺某优惠条件或附赠其他内容,业主应要求将该承诺载入合同中,如未能列明合同中,则应以便条等方式另外记载,并要求开发商加盖公章,并对赠与的内容加以具体明确,以免产生误解或争议。
2.如因赠与内容发生争议不能履行时,因合同条款为开发商事先备好,为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法法规定,如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