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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的责任归属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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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的责任归属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在办证过程中买卖双方各自所承担的内容:开发商应当承担的协助办证义务包括先行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同时按房产部门的要求就办证资料向房产交易部门进行备案,另外就买受人办证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交纳的税费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买受人。而对于买受人,缴纳契税和物业维修基金是办理分户房产证的前提条件,属于买受人的义务。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会有以下问题需要明确:

1.房屋两证的办证费用负担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税费需要按法律规定缴纳,其他费用根据交易习惯确定,法律规定营业税由开发商承担,契税由买方承担,实践操作中其他费用即办证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2.约定交付房屋后一定周期办理产证的,负有交付房屋义务的开发商应就房屋的交付时间承担举证义务。

3.针对办证的条款,即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应当按每日。。。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此条款,出卖方应就非因出卖人原因进行举证,即证明其在该期限内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及备案、通知买受人的义务,如不能举证证明或证据证明未能在该期限内办理完毕上述义务,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如开发商构成违约,关于逾期办证的日期,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第181天起算,计算至出卖人将办理权属证明的手续提交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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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晓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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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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