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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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雇主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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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雇主


代理意见

审判长:

原告诉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作为被告代理人,现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庭审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没有承包涉案工程的效益基础,不可能承包涉案工程。

被告与其他几名工友只做了一天两排车棚盖瓦﹝大约工程量在250个平方左右﹞的工作量,在事故之前从未去过工地,也不认识公司的老板,之后从未再去过工地做工,没有承包的利益与可能性,对工程内容也一无所知。

    二.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应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

1.公司陈述涉案工程为陈承包,虽然陈以合同未涵盖车棚工程的内容为抗辩,但不排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无合同仍实际施工的普遍现象,且公司提供的证据也能证明陈承包相对应的工程,在合同之外再追加工程也是常有之事,陈与公司或陈也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另承包给他人,所以应当由公司或陈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陈虽满口否认涉案工程与其无关,但公司提供的结算材料却只有陈,而没有被告。

陈虽认为结算材料里也没有车棚的内容,但很显然陈是在逃避责任,他陈述事后是自己叫人去做的,第一:这已足以印证陈承包涉案工程的可能性更大,否则为什么不是被告去做呢,为什么没有被告与公司的结算材料呢。第二:事实上陈叫人去做了,那么结算材料里更应该可以反映出车棚的结算内容了,所以陈以结算材料里没有车棚内容之说抗辩显然不成立。

3. 陈在庭审陈述里对涉案工程的陈述说明其对涉案工程非常了解,这也从侧面说明谷飞承包的可能性更大。

三.被告因事故至今未结算到工钱,被告也是提供劳务一方,自己的权利也受到了损失,在本案中仅起联络作用,让被告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据上,代理人认为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

吴晓香律师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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