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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来源:周德鸿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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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代 理 词

审判员: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彭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龙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被告龙某某致伤了原告彭某某,被告龙某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龙某某于2012218日上午在毫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怀疑原告的外孙与其孙女发生纠纷,跑到在原告的地坝要打原告的外孙,并将原告的外孙抱起准备摔到水塘里去,在原告阻止无效后,趁原告去保护外孙的时候,用板凳打在原告的头上和肩部,将原告打伤,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原告的人身权的行为,因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2218上午,被告跑到与原告的地坝,要将原告的外孙摔到塘里去,原告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不得已去与被告争夺外孙,以保护自己的外孙不被非法侵害,而被告趁原告保护外孙时用板凳打伤原告的头部和肩部,致原告头部、肩部受伤,原告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被告自己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这些均是在事发后公安机关在进行依法调查时所作的陈述,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致伤原告的这一事实。

被告反驳说原告的受伤是原告自己拿起板凳去打被告时,被告顺手一挡,将板凳挡过去将原告弄伤的,被告的这一说法完全不是事实,也是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原告当时是用双手去被告手中抱自己的外孙,原告双手不空,试问怎么可能拿板凳打被告呢?从当时的情况完全可以推断出是被告在趁原告抱外孙时拿板凳打伤了原告的。

被告提出其系正当防卫的观点也是不成立的,从原、被告双方陈述的事实来看,本案原、被告双方当时是一直在相互殴打中,因此根本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被告的行为依法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龙某某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彭某某受伤所遭受的损失。

2、原告受到被告行为的伤害后,到某某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某某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以及转院到某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的时间是10天。诊断、CT检查以及住院治疗期间需要陪护,同时也需适当补充营养。原告被被告致伤,有病历、诊断证明书等予以证实。

被告认为原告在某某乡镇卫生院转院到某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没有经过某某乡镇卫生院同意,但原告提供的某某乡镇卫生院的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上都有建议原告转上级卫生院住院治疗的书面意见,因此足以证明原告的转院行为是经过医院的同意、是合法的,原告因此所受的医疗费等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6 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了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35671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供了医院的医药费发票、病历以及诊断证明书等,足以证明原告因治伤花去了3567.10元医疗费。

2、护理费500元。由于原告住院十天治疗所受伤害,需要人进行护理,原告因此遭受了护理费的损失。

3、误工费 500元。原告分别在某某乡镇卫生院和某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了4天和6天,原告因住院治疗,无法务工,使原告受到了误工费损失。

 4、交通费38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是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住院治疗、检查、鉴定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有正式票据为凭;其交通费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了十天,因而必然增加了伙食开支,因此原告的此项主张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6、营养费1000元。原告所受伤害按照其伤情属于较重,因此确实 “需要增加营养”。

7、精神抚慰金2000元。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较重的伤害,并且使原告在较长的时间里不能生产劳动,同时,被告对原告头部等处的伤害使原告的家庭生活受到直接影响,这无疑给原告和家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考虑了我们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以上的各项损失共计809710元,这些损失均是被告致伤原告而造成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据,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龙某某殴打、致伤原告彭某某的事实是清楚的,情节和后果是较严重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龙某某的行为违法、情节较重、具有故意、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较重的伤害,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原告代理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鸿

 

                                     201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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