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索赔
来源:廖滔滔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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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索赔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在诉讼或者诉前与侵权人进行谈判赔偿事宜时,根据常理或一般经验法则,人受伤发生交通费用是必定的。但对于交通费的数额确定,往往双方有不同意见。而如果数额较大,则双方差异也更大。
该条规定,交通费不是必定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而是根据计算得出。且交通费的主张必须以正式票据为凭。计算的时间既包括就医而发生的交通费,也包括因需要转院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计算的人员既包括受害人本身,也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计算的次数不限,但应当符合人员、结合就医地点来确定。
关于正式票据,包括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公交车票等。但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并非所有的出租车发票都可以申请索赔,必须要结合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等。而出租车票据也是争议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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