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索赔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是对被扶养人的范围、赔偿标准、的规定。其法律条文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即一类是未成年人、一类是成年人。对于成年人则有较多的限制:一是成年人丧失了劳动能力,一是该成年人没有生活来源,再者是该成年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关系。对于近亲属,则限于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等。形成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也会被认定为是近亲属。
二、在有数个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如受害人A有未成年子女B,A的配偶C,此时A、C均对B负有扶养义务,赔偿赔偿义务人中赔偿B的抚养费的二分之一即可。
三、赔偿义务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总额的限制。
在有数个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就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付,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为限。
四、对被扶养人的判断
如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在提供该被扶养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等即可清晰证明。但如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如何判断确认其没有生活来源?如何证明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
如被扶养人长期患病、备受精神病的折磨、身有残疾等相关材料。
五、计付扶养费的时间
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对于无劳动能力的人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费少计一年;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扶养费按五年计算。
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该法并未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包含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但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即使如此,对于是否应单独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亦是各人各看法。但根据我们对人民法院报上案例的观察与整理,判例还是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请求。
以上是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索赔的相关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