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标准的争议处理
来源:范守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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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标准的争议处理
装修有争议,如何来解释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7年,戴某购买开发公司签订的商住楼,合同未对铝合金窗和玻璃规格进行约定。入住后,戴某发现墙体有裂纹,结构梁部分开裂,铝合金窗边渗水。戴某对开发公司的处理不满,向房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后者责成该楼的设计单位提出了详细的修复处理方案。戴某要求自行处理,开发公司承担费用,遭拒。诉讼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评估,处理费需要4712元。
争议焦点:1出卖方是否应履行维修义务
2更换铝合金窗和玻璃的诉请能否支持?
裁判要点:
1维修义务。双方所签合同有效。戴某入住后,房屋在保险期内质量问题,开发公司应承担修复期责任。修复应按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实施。若开发公司在法院指定的修复期内,未履行义务,则由开发公司承担戴某自行修复的费用。对处理期间产生的搬家费,过渡房及清洁费等费用,无法律规定,戴某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定费有开发公司承担。
2装修标准。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铝合金窗和玻璃的规格,且购房合同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有关部门对该房屋颁发了合格证,铝合金窗和玻璃并未损坏,故戴某的更换铝合金窗和玻璃的要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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