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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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公司中隐名出资的风险防范

来源:潘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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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是指投资者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没有将其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的情形。一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

     一、隐名出资产生的原因

     隐名出资现象是我国公司实践中特有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实践中,既有社会的、市场的因素,也有主观趋利避害的因素,而且还有立法和制度上的原因。隐名出资的原因很多,既可能出于正当投资经营策略的需要,也可能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不排除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具体情形大致有:一是为了规避行业准入限制。二是为了寻求本地优势,利用显名股东的人脉、渠道占领市场。三是为享受当地招商引资或其他优惠政策。四是为办理相关手续方便。此外,也有基于企业改制中凑足股东人数或者控制股东人数(控制话语权)、规避双重征税、规避旧公司法对于干股奖励的限制性规定、逃避债务等等原因。这主要因为现有法律法规禁止某些主体的投资经营性行为。梳理现有法律规定,禁止投资的主体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国家公务员。

二、隐名出资的主要风险

1、显名股东将原属于隐名出资人的股份占为己有,拒不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的风险;

2、显名股东擅自转让登记在其名下、但实质上是属于隐名出资人的股权的风险;

3、显名股东擅自质押属于隐名出资人的股权的风险;

4、显名股东个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登记在其名下但实质上是属于隐名出资人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强制执行的风险。

三、隐名投资的风险防范

1、股权投资信托

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一般做法是:由实际出资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办理股权信托。然后由信托公司以自己名义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信托公司受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进行股权管理和处分,股权收益也完全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2、股权质押

在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同时,由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再根据这份借款协议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或让显名股东为隐名股东的其他借款提供股权质押,然后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这样可以防止名义出资人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

3、股权登记托管。

利用股权登记托管的衍生业务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通过股权质押登记,冻结出质人的股权,如果质押合同到期或出质方违约,质权人可以将质押股权过户及转让。

4、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限制性约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显名股东若干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此处约定的时间一般应与实际出资人可适合直接出面担任股东的时间大体吻合。

5、签订全面严密的隐名投资协议

隐名投资协议作为隐名投资行为的核心法律文件,是保护隐名出资人权益最为重要的手段,虽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有对内效力。因此务求全面、具体、细致,尽可能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6、注意保存证据
    
为了今后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隐名投资者应该妥善保存实际出资的各种证据。只要证据充分,隐名出资人完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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