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博律师

刘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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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公司企业

如何处理网站域名相似的问题

来源:刘彦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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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网站域名的注册现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或公司注册自己的域名已司空见惯,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就经常遇见顾问单位咨询其公司网络域名被侵权的问题,尤其是公司的竞争对手通常喜欢注册和公司域名相似,极易引起混淆的域名。有时候,不仅域名相似,甚至两个网站的网页风格、色彩、栏目名称和内容都很相似,诱导消费者误入恶意网站,给守法经营者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如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利益,是每个合法经营的公司,尤其是希望通过互联网获得潜在客户的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 关于网站域名相似问题的法律定性

 

    关于网站域名相似的问题,2001年7月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域名纠纷解释》”)对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等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域名纠纷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就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因此,当一方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时,即有可能对另一方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责任。

 

三、 处理网站域名相似问题的一点建议

 

    只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将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当公司发现自己的网站域名被第三方侵权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一般建议公司先发送律师函,争取低成本的协商解决该问题。律师函应以事实为准绳、法律为依据,要言之确凿,力度适中,过轻,不能引起对方重视,过重,容易造成对方逆反心理,适得其反。因此,建议由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人员或外聘律师执笔完成,发送至对方正确地址,记得留存发送单据,如快递的签单,可作为将来诉讼时的证据。

 

    大部分情况下,发送律师函的效果并不理想,双方协商又无果,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判决被侵权方获得侵权方注册的域名所有权。因此,在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网站域名相似问题时,在诉讼请求中,建议不仅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侵权网站域名,赔偿经济损失,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由被侵权方获得侵权域名的所有权,但该等诉讼请求应依侵权域名的相似度来确定,法院对该等诉讼请求并非有求必应。

 

   以上,是本人办理网站域名相似案件的一定心得,共享之。

以上内容由刘彦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彦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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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彦博
  • 执业律所: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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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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