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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幼童被撞伤 交强险不管精神赔偿

来源:李艾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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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的一天,不足两岁的幼童杜某在路边玩耍时被路过车辆撞伤。交通安全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了解王某是车主郭某雇佣的司机,并且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几经交涉未果后,杜某的父母将车主郭某、被雇司机王某及保险公司悉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提出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余元,由郭某赔偿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评析: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以人身损害造成之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杜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只能由郭某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归入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另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付责任,故此车主郭某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司机王某并不直接承担上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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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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