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礼桉律师

冯礼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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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泉州

擅长:刑事案件

婚宴上陪酒醉酒身亡 家属起诉新人获赔偿

来源:冯礼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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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2日,朱*、彭*为其女儿朱**、女婿陈小*在伊宁市某饭店举办婚宴。婚宴中,朱**、陈小*向客人敬酒时,由马**等人跟随其后陪酒。马**醉酒后,朱**、陈小*为其安排了房间休息,当发现马**因醉酒呕吐脸色不对时,又将马**送往医院治疗。因错失救治最佳时机,马**最终因呕吐物阻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马**死亡后,其近亲属与朱**、陈小*就赔偿一事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朱**、陈小*、朱*、彭*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3916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马**在参加被告朱*、彭*为被告朱**、陈小*举办的婚宴中陪酒,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被告朱*、彭*作为婚宴这一特定社会活动的组织者,被告朱**、陈小*作为婚宴陪酒人的受益者,未尽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负有过错,对由此给马**的近亲属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死者马**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既应当对自身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在陪酒过程中不能自我控制,导致饮酒过量死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陈小*、朱**与马**系朋友关系,对马**饮酒量的认知程度要高于被告朱*、彭*,其安全注意义务和损害结果发生后的过错责任也应高于被告朱*、彭*。故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在四被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中,被告朱**、陈小*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朱伦友、彭春艳承担40%为宜。法院遂判决:马**近亲属的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96180元的60%即177708元,由被告朱*、彭*赔偿40%即71083.20元,被告陈小*、朱**赔偿60%即1066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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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礼桉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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