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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双倍工资”?

来源:董能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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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主按】由于经常有人咨询什么是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如何计算?怎样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等问题,转载文章两篇如下。

 

“双倍工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2011-12-05  《中国妇女报》  景彤 

     随着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其中第82条“双倍工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其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读者需要注意。

     “双倍工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不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损失难以计算,一般以工资、社保作为补偿依据。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劳动合同法》创设了“双倍工资”条款。

    适用“双倍工资”的法律情形

     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为何是差额

     双倍工资虽然字面意思为工资,实质上是比照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其性质是赔偿金。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作为赔偿,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支付劳动者一倍工资,所以劳动者只能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和时间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而不是实发工资,不应当包含年终奖金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判断标准,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如果无法核实工资标准,也可以以双方认可的实发工资数额作为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最长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

     双倍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而不是用人单位欠发劳动者工资,理应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结于劳动者,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在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权。其中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其中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即使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结于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拖延签订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
2011-03-15 

      案情:罗某20098月受聘于慈溪掌起镇一家电器公司,从事车间管理工作,月薪2500元。2010530日,公司以罗某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将他辞退。同年68日,罗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2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电器公司辩称:在罗某试用期内,公司多次要求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均被他以工作未稳定为由拒绝。罗某是公司职工中唯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者。为了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罗某的原因,公司提供6名职工的证人证言,均称车间主任曾多次通知罗某签订劳动合同,被罗某拒绝。

     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罗某关于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但支持了他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该条没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以区分,有人理解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因此现实中,存在部分劳动者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况。从立法目的来看,这条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有证据能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不过,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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