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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未办理结婚证要分开怎么办?】

来源:董能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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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能新律师

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7.同居关系纠纷

1.普法知识

关于同居关系咨询、代理的也比较多,常见的比如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生活了几年,现在想分开需要办什么手续吗?双方同居至今女方为男方打胎三次,现在男方不要女方,女方能要什么损失吗?有“青春损失费”吗?双方未领结婚证,现在要分开,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怎么办,共同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关于“事实婚姻”怎么理解?

简单回答如下,具体详情请直接咨询律师:

1)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同居在一起,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起诉到法院离婚。

2)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只是单纯要求分开则无需到法院诉讼,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双方自行分开即可。假如一方不同意分开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可报警处理;如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裁判同办理了结婚证那些案件一致,即: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仍负有抚养教育所生子女的义务,无论谁来抚养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仍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具体请咨询律师或参看我的其他普法知识贴。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详见下附法条。

 2.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起施行)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董能新*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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