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一)
来源:郝大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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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电子城有个铺子,经常从代购人手中收购各种电子产品,然后放在自己铺子里销售。去年年初,甲遇到了一个能耐比较大的代购人乙,可以以比较优惠的价格从国外搞到各种新鲜的电子产品,特别是IPHONE,IPAD等。
开始甲和乙都是当面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慢慢地就熟了,产生了信任感,交易方式也改成了月底结账的方式。
转眼到了年底,乙电话里和甲说:我们合作这么多生意了,你能否打印个清单,我们对对帐?甲觉得有道理,把最近和乙来往的业务理的一清二楚,然后发传真给了乙。
但让甲没有想到的是,没有过多久就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连同乙的起诉状,起诉状显示乙要求甲支付最近几个月的帮甲购买的电子产品的货款,总计60多万。
但让甲没有想到的是,没有过多久就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连同乙的起诉状,起诉状显示乙要求甲支付最近几个月的帮甲购买的电子产品的货款,总计60多万。
甲当场就晕了过去,甲每次付钱给乙都是现金,也没有要求乙写什么收条,而乙每次发货都是通过快递公司,起诉书的附件上就快递公司的单据。
甲有口难辨啊,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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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大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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