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荫菁律师

李荫菁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来源:李荫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1
人浏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内容由李荫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荫菁律师咨询。
李荫菁律师
李荫菁律师
帮助过 728人好评: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同道24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荫菁
  • 执业律所: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201*********12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大同道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