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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辩护要点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2-03 浏览量:0

一、毒品犯罪案件可从以下几点着手进行辩护:

1、涉案毒品未作含量鉴定;毒品净度不高。

2、涉案毒品数量。

3、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公安机关全部缴获,实际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 以及特情介入的案件,公安机关的线人首先提出毒品交易,被告人决定处罚时应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予以体现;存在诱惑侦查的情况。

4、毒品尚未交易成功,所购毒品未实际交付给购买人。

二、从主观方面着手,有反映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或主观恶性较小的情节:

1、坦白。

2、有立功表现。 在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时被告人指认了地点,虽不构成立功,但对抓捕起到一定作用;

3、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4、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量毒品。

5、初犯、偶犯。

6、犯罪未遂。

7、受指使、雇佣参与毒品犯罪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系受指使、雇佣进行毒品犯罪。

8、 存在以贩养吸的情节;

9、为获取少量报酬受人指使而参与毒品犯罪,地位相对较轻。

10、在同案人中被告人的供述最稳定,对定案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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