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会林律师

朱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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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侵占公共面积起诉书

来源:朱会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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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XXXX物业管理处

地址:深圳市圳市XXX路XXXXEE01

主要负责人:王传兵

委托代理人 朱会林  电话 1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一:文某

身份证号码:51021XXXXXXXXXXXX

住址:深圳市深圳市罗湖区XXXX综合楼二楼。

被告二:深圳市X区中电幼儿园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XXXX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XX

诉讼请求:

1.被告一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2.被告二提供其合法使用深圳市圳市罗湖区莲塘XXXX综合楼的依据;

3. 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样,停止侵占小区的公共部位。

事实和理由:

1.  被告一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根据管理处的查询,XXXX综合楼的产权人已经于121日转变为被告一即文某的个人产权。但是从变更之日起至今,2月有余,被告一均未至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处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对小区全体业主及出租户进行全面的信息登记。

2.被告二提供其合法使用深圳市圳市罗湖区莲塘XXXX综合楼的依据;

产权人已经变更为被告一文某,被告二作为XXXX综合楼的实际物业使用者,其应当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供其合法使用的依据。但自121日产权变更以来,被告二一直未向管理处提供合法使用的依据。

3.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样,停止侵占小区的公共部位。

1)被告二擅自将XXXX综合楼后门的公共部位改成休息室。

XXXX综合楼后门的平台和阶梯都属于小区的公共面积,平时供行人通行和使用。但被告二擅自将其改成休息室,并将其上锁封闭,导致小区业主通行和使用不便,引起业主极大不满。

2)被告二将外墙天井封闭并加锁,在其内堆放杂物。

被告二擅自将小区楼栋的外墙天井封闭上锁,并在其内堆放杂物。小区楼栋的外墙天井属于小区的公共部位,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其内安装有小区生活用水、消防用水阀门,被告二将其封闭上锁,并堆放杂物,据为私用,给可能的故事救援带来极大不便。被告的此种行为,引起小区业主的极大不满。

3)被告二在小区车库内擅自安装空调主机。

被告二在小区车库内擅自安装空调主机,总共4台,其占用了公共空间,在小区车库内排放大量热气,导致小区的业主极为不满,纷纷投诉至管理处要求其拆除。

4)破坏小区监控室墙体。

被告二在未获得任何许可情况下,擅自将小区公用监控室的墙体打孔。

综上,根据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将上述设施拆除,并恢复原样,停止侵占小区的公共部位。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

                                     XXXX物业管理处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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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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