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共面积起诉书
原告: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XXXX物业管理处
地址:深圳市圳市XXX路XXXXE栋E01房
主要负责人:王传兵
委托代理人 朱会林 电话 1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一:文某
身份证号码:51021XXXXXXXXXXXX
住址:深圳市深圳市罗湖区XXXX综合楼二楼。
被告二:深圳市X区中电幼儿园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XXXX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XX
诉讼请求:
1.被告一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2.被告二提供其合法使用深圳市圳市罗湖区莲塘XXXX综合楼的依据;
3. 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样,停止侵占小区的公共部位。
事实和理由:
1. 被告一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根据管理处的查询,XXXX综合楼的产权人已经于1月21日转变为被告一即文某的个人产权。但是从变更之日起至今,2月有余,被告一均未至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处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对小区全体业主及出租户进行全面的信息登记。
2.被告二提供其合法使用深圳市圳市罗湖区莲塘XXXX综合楼的依据;
产权人已经变更为被告一文某,被告二作为XXXX综合楼的实际物业使用者,其应当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供其合法使用的依据。但自1月21日产权变更以来,被告二一直未向管理处提供合法使用的依据。
3.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样,停止侵占小区的公共部位。
(1)被告二擅自将XXXX综合楼后门的公共部位改成休息室。
XXXX综合楼后门的平台和阶梯都属于小区的公共面积,平时供行人通行和使用。但被告二擅自将其改成休息室,并将其上锁封闭,导致小区业主通行和使用不便,引起业主极大不满。
(2)被告二将外墙天井封闭并加锁,在其内堆放杂物。
被告二擅自将小区楼栋的外墙天井封闭上锁,并在其内堆放杂物。小区楼栋的外墙天井属于小区的公共部位,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其内安装有小区生活用水、消防用水阀门,被告二将其封闭上锁,并堆放杂物,据为私用,给可能的故事救援带来极大不便。被告的此种行为,引起小区业主的极大不满。
(3)被告二在小区车库内擅自安装空调主机。
被告二在小区车库内擅自安装空调主机,总共4台,其占用了公共空间,在小区车库内排放大量热气,导致小区的业主极为不满,纷纷投诉至管理处要求其拆除。
(4)破坏小区监控室墙体。
被告二在未获得任何许可情况下,擅自将小区公用监控室的墙体打孔。
综上,根据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将上述设施拆除,并恢复原样,停止侵占小区的公共部位。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
XXXX物业管理处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