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会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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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多种情况下停车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朱会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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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情况下停车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对签订有车辆保管合同的案件,如果该停车保管合同系有偿合同,在发生车辆毁损或者灭失时,停车场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有过错的,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保管人的赔偿责任;如系无偿保管合同,停车场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虽然也负有妥善保管并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但其承担的是一般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停车场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在有重大过失造成车辆毁损或者灭失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有无重大过失存在争议时,由停放人负举证责任。

(二)对被认定为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的案件,停车场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在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过程中,应消除停车场可能存在的危及停车安全的隐患,妥善保管停放人的车辆。如因停车场的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车辆毁损或灭失的,停车场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停车场管理者或经营者和停放人均有过错时,按照双方过错分担责任。对于免费停放、无卡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管理者不承担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三)对被认定为附属消费合同关系的车辆保管服务关系的案件,经营者必须承担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将停放在停车场里的车辆视为消费者带入经营场所的财产一并提供保管义务。如因该经营场者没有履行附随的保管义务导致车辆毁损、灭失,由经营者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因免费停放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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