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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员工档案户口引发纠纷的解决

来源:宋立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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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留员工档案户口引发纠纷的解决

 作者:宋立颖律师  北京


用工单位扣留离职员工的档案户口的法律风险评估: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如下随附义务:(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2)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员工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将引发的法律后果:(1)退还给员工本人;(2)给员工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现任;(3)可能要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职工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扣留员工的档案和户口的法律风险评估指数为高风险级别,在法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有:
1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户口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扣押档案户口如有证据证明给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


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笔者代理多起因员工离职引发的档案纠纷,有的员工和单位签订了在职培训协议,但提前离职,却不愿意向单位缴纳违约金;有的是公司给解决了户口指标,但是服务期未满就想辞职,单位想约束这种员工,就把档案扣留着,只有员工缴纳了违约金,单位才把档案关系转走。大多数单位的抗辩是员工没有支付违约金而拒绝转移她的户口、档案关系。
 
上述单位的应对措施是否是合法有效的,主要根据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介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所以用工单位应注意,目前我国法律上对违约金的约定只约定了两种情况下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即对培训服务期限的违反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如果员工出现违反上述的约定,单位对员工因辞职所要承担违约金或经济赔偿金,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因自己的的档案户口问题被扣留,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途径能够使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作者:宋立颖律师  联系方式:13810111971  邮箱:lawyer_son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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