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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踩踏惨剧法律问题之我见

来源:高占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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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10日上午8:20分左右,家乐福沙坪坝区店在自行组织的10周年店庆促销活动中,其东门入口处因群众滑倒而引发踩踏安全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医院收治31人(其中7人重伤)。
     家乐福为了搞促销,降价销售物品,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由于其事前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使得发生了惨剧,其过错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通知、协力、保护及保密等义务。具体在本事件中,消费者为了购买低价促销品而在商场门口等待,买卖合同已进入到缔约过程,这时商场应尽到保护的义务。但是家乐福事先并没有作充分准备,集中在东门口的大量顾客当门开时一哄而入,造成场面失去控制,最终致使惨案的发生。作为经营者,其应该预测到这样的局面,并进行一定的疏导,但其自始至终都没有采取措施,所以其主观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其他加害者(踩踏者),他们无法预料会发生那样的悲剧,并且在事故发生时都是被动的,主观上并没有过错,所以,其他加害者并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消费者购物时的人身财产权利做了专门规定,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第42条规定,造成消费者死亡的,经营者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41条规定,造成消费者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当然,除了民事责任外,家乐福还要承担一定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此处不再细谈。
     家乐福的行为给众多商场敲响了警钟,在以后举办类似的活动是,不要只注重广告和经济效应,还要加强安全意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惨剧的发生,同时还可避免自己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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