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奕苇律师

周奕苇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格尊严,婚姻家庭

私自处分夫妻共有物 法院保护善意第三人

来源:周奕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3
人浏览

私自处分夫妻共有物 法院保护善意第三人

  2012年12月10日,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李建(化名)诉被告宋兰(化名)、第三人马利(化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李建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原告李建与被告宋兰是夫妻关系。2008年2月21日双方以被告宋兰的名义购买了绥德县名州镇育才家园两间平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户名为宋兰。后双方感情不和,2010年11月10日,被告宋兰在其丈夫李建未知晓的情况下以64000元的价格将育才家园的两间平房卖给第三人马利,第三人马利向被告宋兰支付了房款64000元,并另行支付了物业费、取暖费等5000元。第三人马利付款后将房屋装修并入住,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李建认为该买卖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被告宋兰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兰和马利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马利支付了约定的房屋价款,且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马利是房屋善意受让第三人,其与宋兰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建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宋兰和马利之间合同无效、追回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为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对共同房产办理产权登记时,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可避免上述事情的发生。
以上内容由周奕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奕苇律师咨询。
周奕苇律师
周奕苇律师
帮助过 6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纪花苑回龙居101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奕苇
  • 执业律所: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802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纪花苑回龙居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