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韩伟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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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拒不支付―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 6000 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 4 万元以上的,可以在拘役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数、时间、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 6000 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劳动者,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劳动报酬 2000 元,00 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过指定的期限三个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 4 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劳动者,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劳动报酬 4000 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过指定的期限三个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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