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静律师

韩伟静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债权债务,人格尊严,劳动纠纷,涉外纠纷,公司企业

法律咨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韩伟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8
人浏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50 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 2 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 11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 2 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 10 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每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 1 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 6 万元增加―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0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500 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擐失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 10 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 55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 10 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 50 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 5 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 30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以上内容由韩伟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韩伟静律师咨询。
韩伟静律师
韩伟静律师
帮助过 1033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51号银河国际15楼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伟静
  • 执业律所: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1*********98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51号银河国际15楼良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