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鼎律师

胡振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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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宁德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如何应对“民间标会”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来源:胡振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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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民间标会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近期,本律师不断接到关于民间标会引发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咨询,大家均表示对此类案件怎么定性,将面临什么的刑期,如何保释涉案人员,并与会脚协商,争取办案机关宽大处理等问题存在疑问,现本律师针对这些问题,发表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刑期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若办案机关调查的结果或涉案人员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人员吸纳的会脚是自己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成员,而非通过社会公开宣传方式向上述范围以外的社会公众吸纳会脚的,则公安机关将不作刑事立案,已经刑事立案将予以撤销。

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民间标会属于第十种情形。

四、能否申请取保候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如果涉案人员符合条件之一,涉案人员,律师和近亲属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人或保证金。

五、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会》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三)该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户以上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期后未能归还达3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众多人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六、案件发生后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是否要聘请律师这个问题因人而异,但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只有律师才能会见涉案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包括申请取保候审、与办案机关交涉法律问题,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争取释放;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争取从宽处理等,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

 

    声明:文章版权为胡振鼎律师的个人所有,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胡律师联系电话13950585551,18805930139.

 

以上内容由胡振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胡振鼎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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