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鼎律师

胡振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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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起诉村委会案件须知

来源:胡振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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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集体林木转让而引起的纠纷,有关权利主体可以两种方式提起诉讼。
  (1)村民小组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名义起诉,应以小组长作为负责人提起,这样,便于组织、召集村民商定相关事项。但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一方面,作为诉讼主体的原告既不是纠纷争议标的的实际权利者,也没有得到实际权利者即集体成员的明确授权,提起诉讼的主体无法真正表达作为原告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村民也没有机会以原告的身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造成诉讼主体虚位的状况,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批复的规定,以村民小组作为诉讼主体,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2)以半数以上的村民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这样,有利于查清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存在共同侵权,便于划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进行表决。
    二、关于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对林地承包、林木转让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提起的诉讼,可从合同签订的时间上分以下阶段进行审查:第一阶段:198861日前签订的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第二阶段:198861日起至1998114日,也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行之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合同。此阶段签订的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已经试行,但当时村民及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一些重大事项,村委会很少适用民主议定原则处理,只是村干部讨论决定,对于这类情况,只要村委会所作的决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侵害村集体的利益,可按照第一阶段的处理方法进行,不能简单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而宣告合同无效。第三阶段:1998114日起至200331日,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之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签订的合同。对于此阶段签订的合同,应遵守民主议定原则。但要结合本地市民主议定原则适用的情况,注重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处理。第四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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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振鼎
  • 执业律所: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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