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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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没办成,定金到底退不退
非原创(《铜陵日报·铜都晨刊》) 发布时间:2011-08-16 浏览量:35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点评:在购买商品房之前,消费者往往会先交定金,签下《认购书》,先“占”住房子,之后再去申请贷款,却往往因许多“意外”中止自己的置业计划。很多消费者对自己的银行征信情况不了解,自己不良信用记录也不清楚。这些情况和记录,在银行都会得到不同“待遇”,进而影响到支付能力。《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甲某与开发商对贷款事项没有书面约定,按揭并不是购买商品房唯一的付款方式,开发商也没有绝对的义务帮助贷款。购房者必须要理性、慎重对待签约行为。在购买商品房时,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对银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在与开发商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所有需要的合同条款。为防范可能的风险,可要求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无法按约付款等,可免责并退回所交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