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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需要的材料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4-18 浏览量:0

办理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三)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四)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五)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六)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未留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七)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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