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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内出轨并生育一子,丈夫离婚后起诉索赔10万元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06 浏览量:0

朱某1(男)与董某(女)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朱某2。婚后两人关系比较融洽,但由于第三者的介入,从2018年5月份开始,董某要求离婚。经人调解多次无果,双方于2019年7月29日协议离婚。后朱某1从一朋友处得知,董某在婚姻期间为第三者生育一男孩,此事董某也予以承认。故朱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董某辩称,婚后双方因为朱某1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行为及家庭生活差异,导致感情破裂,致使夫妻二人离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及离婚的原因是朱某1存在不忠于夫妻感情的行为,因此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提供双方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协议一份,证明朱某1出轨在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董某在与朱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男孩,朱某1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存在不忠于夫妻感情的行为,共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朱某1与董某均存在过错,因此朱某1要求董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朱某1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这不仅是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更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中,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与他人育有一子,这一行为伤害了朱某1的个人感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重大过错。但是,由于朱某1同样存在出轨行为,且出轨在前,其行为也伤害了董某的个人感情,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同样存在重大过错,故在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一方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是不予支持的。

在此提醒各位读者,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谨慎处理异性交友关系,妥善把控与异性交往分寸。本案中是朱某1本身也存在过错,故其主张不予支持,若本案中朱某1没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董某则要给予朱某1一定的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定。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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