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来源:冉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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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80326 【实施日期】 19980326 【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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