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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来源:冉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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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80326

  【实施日期】 19980326

  【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
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
,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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