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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丧“医生”手,该怎样维权?

来源:吴小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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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丧医生手,该怎样维权?

咨询:

律师您好!我们夫妇是安徽来沪务工人员,居住在嘉定华亭。2009627日下午15时许,儿子小峰突发高烧至39.5度,我们即带儿子至附近一家私人诊所内就医。医生王某在对小峰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肺炎。王某让小峰口服扑热息痛后,又给小峰静脉补液三瓶。期间,王某又给小峰注射柴胡半支及用冰块降温,但小峰的高烧不仅不退,反而升至41度,且有呕吐、抽搐等症状。见此情况,王某才要求我们夫妇将小峰送至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2009630日,小峰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小峰系支气管炎致呼吸系统衰竭死亡。嗣后,王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刑拘和批捕,现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犯非法行医罪对其提起公诉。我们的问题是:1、何谓非法行医罪?王某大概的判刑是多少?2、若王某被判刑了,我们能获得哪些赔偿?如何主张?李芳

答复【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 吴小乐律师】

近年来,虽然相关执法部门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多方面原因,非法行医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的非法行医者更是有生存的土壤。这些非法行医者绝大多数不具备或没有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甚至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但他们却以治疗日常感冒发热等小病或搞接生、人流、取环谋生,并有大量使用假药、劣药及乱收费行为,常常造成医疗事故,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危害患者身体健康。

本案中,王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小峰死亡,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人民法院对王某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

你们夫妇作为小峰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在王某的刑事案中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王某主张因你儿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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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小乐
  • 执业律所: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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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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