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子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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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来源:旷子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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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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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旷子华
  • 执业律所: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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