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梅律师

孙桂梅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未成年抢劫辩护词

来源:孙桂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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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的委托,指派孙桂梅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尚不够十五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出生于1996年12月14日,其参与抢劫作案时,还未满15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系从犯。

根据同案犯罪嫌疑人高**、李**,孙**,杜*等人的供述,作案均系李**,高**提出,作案工具也他们购买准备,作案地点也他们选择,被告陈**均没有参与,只是在抢劫的过程中听从安排,四次抢劫陈**也没有分得赃款,其既不是行为的策划者、犯意提议者和组织者,又不负责购买和保管作案工具,也不是分赃的组织者,而且未分得多少利益。从整个案件的主要分工来看,陈**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陈**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陈**无前科,其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无翻供表现。

4被告积极退还了所有抢劫款项,同意交纳罚金。

5、被告人陈**在犯罪之前在学校及村委表现良好,村委会也表示愿意对其实施帮教措施,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陈**所在村委会也同意接受陈**,指定专人对其进行帮教,因此,请求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在本案中,系从犯,在犯罪时又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村委会愿意对其实施帮教措施,请求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判处缓刑。

此致:潍城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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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桂梅
  • 执业律所: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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