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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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顺序,知道了才不会忽视自己可能的继承权

来源:张剑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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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就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赔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赔扶养协议办理。


    法律确认了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性,在同时存在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下,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要高于遗嘱继承的效力,这是因为遗赠抚养协议是一份合同,一般认为这是一个双务合同,在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履行了自己的抚养义务的情形下,如果允许按照遗嘱继承来分割遗产,假如遗嘱中的遗产分配方式与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分割方式有冲突,这是如果按照遗嘱处理对抚养人就不公平,因此,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要高于遗嘱的效力。这两种继承方式中关于继承人的顺序不受法定继承的顺位限制,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只有在没有这两种继承形式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顺序一般都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近亲属关系之远近而来划分的,亲属关系近的,继承顺序在前,亲属关系远的,继承顺序在后。但是我国《继承法》为了鼓励表偶儿媳和表偶女婿尽到对于公婆、岳父母的赡养义务,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其放在了第一顺位的继承顺序中。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两个法定继承顺序: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階养义务的表偶儿媳以及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遗产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进行分割,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利,只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或是丧失继承权后,才能够在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中进行财产分割。法律禁止越序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顺序没有先后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存在特殊情形下不均等分配遗产的情形: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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