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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吴某民间借贷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15 浏览量:0

被告周某共五次向原告吴某借款。具体如下:12011713日借9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350元(即:月利息1.5%);220111014日借3万元整,约定为月利息450元(即:月利息1.5%);320111214日借5万元整,约定月利息为750元(即:月利息1.5%);42012814日借8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200元(即:月利息1.5%5201392日借8万元整,约定月利息为1200元。(即:月利息:1.5%)。其中第五次借款的约定是:“本人周某兹借吴某人民币捌万元整,截止日期为2013930日,利息为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20142月份之前被告按时每月支付利息。自20142月份开始周某不在向吴某支付利息。同时,吴某多次打电话要求对方偿还,均被拒绝。

后来吴某找到了本律师。经过多次与吴某沟通后,并向吴某提出一套建议:即对方目前可能生意不好做,因此,在利息方面可以做适当调整。吴某也觉得如此,毕竟是多年的好友。于是跟周某协议减免利息,并要求重新签订借条等问题,但被周某拒绝。最后周某索性不接吴某电话。无奈之下,吴某委托本律师代为办理。

2014820,吴某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本律师调查获知,被告周某配偶的相关信息。于是20149月追加周某配偶小某为共同被告,同时对周某名下房产申请财产保全。

20141025,小某想通过与吴某电话录音,确认借款人为周某经营的公司。

201411月中旬开庭。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体适格和2013102约定的利息是否属于月利息。

一、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被告认为,从小某与吴某录音中可以确认实际借款人为周某所经营公司,其中录音载明“吴某:我是把钱借给周某,我在外面去做投资的同时,我把自己的资金撤掉,没有做任何投资,我问周某什么时候能给我答复,周某也都没给我答复。”然而被告将交给法院书面资料中确是“我是把钱借给周某的公司,”。当庭被原告律师指出,同时主审法官质问被告为何加“的公司”这三个字。被告答曰“结合上下文”。

二、被告提出2013102日约定利息为一次性利息。原告声称,上述非一次性利息。其原因:之前的交易习惯(201392日之前借款中都明确约定具体利息),之后的交易行为(201310月开始,每次被告都向原告支付除之前利息外,另加此次利息)。同时原告提出,当时被告向原告借款时,被告允诺一个月内还清,然一个月后被告未还,且被告口头承诺之后利息按之前约定给付。

经过一系列法庭辩论,最后,法院认可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还款33万元,同时201392日的利息为月利息,非一次性利息。

周某与小某不服一审判决,现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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