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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路恒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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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

王某自2009年3月18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经理助理职务,至2010年3月18日期满后,公司未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也未与之续订新的劳动合同,王仍在公司工作至2011年3月29日。

2011年3月31,王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公司向自己支付自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

 

庭审:

在仲裁庭审中,王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1、王某与公司之间2009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1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

2、社会保险对帐单,有社会保险机构的公章。

公司未提交证据,但答辩称:双方合同期满后,王某继续在公司工作的,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故无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


裁决:

最终,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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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路恒飞
  • 执业律所:斐多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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