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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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抢劫辩护词

来源:王俊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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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王俊伟]:前几天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电话,要为一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宗材料,针对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xxx涉嫌抢劫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本所指派xxxx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及其父亲,听取了他们的意见,认真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并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今天,又参见了庭审,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有自首、立功情节、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生,xxx年xx月xxx日和同伴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在违法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实施犯罪后,2011年3月12日,被告xxx随xxxx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因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自首归案后,又主动提供同案犯xxx在xxx打工的线索,提供了xxx打工的饭店名称、地址;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xxx抓获。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实施犯罪后,不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且提供同案犯的线索,协助抓捕,既有自首又立功,依法应对被告减轻处罚。

四、被告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系初犯,行为表现一贯良好。

2、被告是讲朋友义气、为朋友出头,承一时之勇,主观恶性小。

3、被告因年纪尚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且退学较早,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4、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是啤酒瓶,不是法律规定的管制类凶器,相对杀伤力不大,危害性小;实施犯罪是多人,被告只是打击了受害人背部一下,打击力度不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5、受害人xxxx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不大,且被告真心悔过、道歉。

6、被告和同伙抢劫的财物价值经鉴定合计价值为xxx元,数额相对不大,被告只拿了抢来的手机一部,且被告自首后,积极把抢来的手机及时交由公安机关,真心悔过。

7、被告真心悔过,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深感自责,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被告初中毕业,年龄不大,对社会的认知很薄弱,加上家庭的忽视,很容易误入歧途,现被告迷途知返,应与鼓励与肯定。

8、被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鉴于本案被告的情况,应当对被告减轻处罚,依法减轻处罚后,被告剩余基准刑期为7.8个月,因被告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建议:对被告处以6个月宣告刑。理由如下: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五)抢劫罪”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使用”中的规定:建议对被告减轻处罚。细来讲:

(一)                  首先,因被告只实施过一次抢劫行为,作案一次,可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被告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险性小,建议以三年即36个月为量刑起点;

(二)                  被告和同伙抢的财物价值为1450元,根据《辽高法量刑细则》(五)抢劫罪中(1)抢劫财物数额满四百元或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的规定:此时应增加被告刑期为:三年另三个月,即39个月,根据规定,39个月为基准刑;

(三)                  因被告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鉴于被告的情况,建议减少基准刑的40%:

(四)                  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因被告是经其父亲陪同投案,故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五)                  被告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少基准刑的20%:

(六)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综合(一)至(五)的分析,对被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80%:即减轻处罚后的刑期为:39个月x20%=7.8个月;

(七)                  因被告既是未成年人,又有自首、立功情节,因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现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真心悔过,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惩罚未成年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在此基础上应再对其从宽处罚,减轻被告的刑期,建议对未成年处以6个月宣告刑。

六、被告犯罪时还未满16周岁,年纪小,辨认能力差且已深刻反省,辩护人建议对被告判刑的同时予以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规定:被告实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有立功表现、且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小,适用缓刑对社会不具有危险性;被告父母也深刻的吸取了这次教训,以后会严加管教,被告愿意接受监督。被告的情况符合缓刑的条件,所以,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原则,希望法庭判处被告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

综述:被告人xxxx,因是未成年人,系初犯,有首、立功情节;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我们相信,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从轻处理;这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综合、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

                              王俊伟 律师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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