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xxx涉嫌抢劫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本所指派xxxx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及其父亲,听取了他们的意见,认真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并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今天,又参见了庭审,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有自首、立功情节、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生,xxx年xx月xxx日和同伴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在违法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实施犯罪后,2011年3月12日,被告xxx随xxxx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因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自首归案后,又主动提供同案犯xxx在xxx打工的线索,提供了xxx打工的饭店名称、地址;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xxx抓获。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实施犯罪后,不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且提供同案犯的线索,协助抓捕,既有自首又立功,依法应对被告减轻处罚。
四、被告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系初犯,行为表现一贯良好。
2、被告是讲朋友义气、为朋友出头,承一时之勇,主观恶性小。
3、被告因年纪尚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且退学较早,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4、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是啤酒瓶,不是法律规定的管制类凶器,相对杀伤力不大,危害性小;实施犯罪是多人,被告只是打击了受害人背部一下,打击力度不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5、受害人xxxx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不大,且被告真心悔过、道歉。
6、被告和同伙抢劫的财物价值经鉴定合计价值为xxx元,数额相对不大,被告只拿了抢来的手机一部,且被告自首后,积极把抢来的手机及时交由公安机关,真心悔过。
7、被告真心悔过,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深感自责,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被告初中毕业,年龄不大,对社会的认知很薄弱,加上家庭的忽视,很容易误入歧途,现被告迷途知返,应与鼓励与肯定。
8、被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五)抢劫罪”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使用”中的规定:建议对被告减轻处罚。详细来讲: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六、被告犯罪时还未满16周岁,年纪小,辨认能力差且已深刻反省,辩护人建议对被告判刑的同时予以缓刑。
综述:被告人xxxx,因是未成年人,系初犯,有首、立功情节;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我们相信,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从轻处理;这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综合、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