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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共同居住,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胡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7 浏览量:0

小李与小美原来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办理离婚,小美说,是为了购买优惠房而购买房屋,并且提交了一份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经过二人确认,2015年春节和2018年11月期间,小美和小李以及二人的二个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在该房屋,同时对对方的财产没有约定,小美认为同居时各自的日常的生活都是AA制,但是子女的支出可能存在混同,小李认为,小美已经没有稳定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的大部分的开支都是有小李进行负担的,之后2018年之后二人一直出于分居状态。二人婚后同居期间,小李共同向小美转款80万元,小李主张该上述的款项为借贷关系,小李自认为要求小美返还2013年至于2020年期间的购房款,房贷款和装修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关系,借款需要合意,双方实际发生交付借款的行为,同时还应该根据款项的来源,交易习惯和经济能力,财产的变化等情况,综合判断借贷关系的是否真实的存在,因此根据小美与小李的转账情况,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借款关系,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二人离婚之后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存在日常的生活开支,且作为父亲的小李亦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在离婚之后同居期间的转款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生活,认定为借款的事实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认为,此种婚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共同生活的状态,双方之间的转账款项部分明确的用途和指向,另外有部分用于各项的生活消费和子女抚养,教育费用,如果是借款的话,为何小李迟迟不向小美主张,根据二人的特殊关系以及抚养子女的情况,因此法院对于小李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额小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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