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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购车,离婚时,如果分割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7 浏览量:0

李与小美2018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20年八月,因为夫妻感情不合,申请离婚,就此对婚内购买的车辆分割引起争议,诉讼至法院,小李称,涉案车辆虽然属于婚后购买,但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该车辆定金5千元,首付款6万元,保险费6千元以及税费一万元均属于小李婚前出售房屋所得31万元的款项所支付,且车辆登记在小李的名下,该车辆应该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小美辩称,该车辆使用彩礼购得,与客观事实不符,且未提供任何的证据,小李已经提供给了支付车辆款的银行的流水证实购车款与彩礼无关,小美未虚假陈述。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确认为,该车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购买,小李主张该车辆首付款系婚前卖房款支付,但是举证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该涉案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李不支付小美的折价款的抗辩的理由不成立,不给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车辆属于小李所有,并在判决生效之后的三日内支付小美的折价款4万元,后小李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小美主张的该涉案车辆首付款是用其婚前个人卖房款所支付的,小美抗辩该案涉车辆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彩礼支付,从小李向法院提交的流水看,该账户存在多笔的资金往来,在小美对小李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小李主张的用婚前房款支付的证据不足,且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了车贷款,故原审法院认定该涉案车辆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依法的分割并无不当,现在小李用卖房款支付首付的缺少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最终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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