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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转款是否为借款,分手是否可返回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5 浏览量:0

小美和大李2017年认识并发生关系,2020年生育一子,因为年龄相差较大,并未有感情的基础,双方的性格差异很大,争吵不断,分手之后,小美要求复合,并且在2021年大李结交了新的女朋友,并商量结婚事项,被小美知道之后,威胁,以死相逼阻止与女朋友的订婚,大李不堪忍受,并在小美的威胁下签订了《分手协议书》,因在交往的数年过程中,被小美以各种理由向大李索要了数十万元,虽然有一部分返回了部分,但是仍旧还有一部分在小美手中,为了尽快的摆脱,协议约定将孩子交给大李抚养,并且还有部分的钱款作为分手费不再返回,但是协议签订之后,小美反悔,要求孩子跟自己生活,并且要求大李一次性向小美支付十万元的抚养费,大李为了尽快的切割关系答应了小美的请求,并在朋友的见证之下,说明真实情况并且支付十万元的抚养费,确定未抚养费而不是借款事实。二人交往期间,大李因为经营沙石生意和从事大车驾驶员工作收入较高,小美以小孩的名义以各种理由向大李索要钱财,并给了小美数十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进行确认,《分手协议书》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是关于同居关系期间解决经济纠纷和孩子抚养问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2017年至2020年双方共同生活接近五年,有着相对稳定的和牢固的感情基础,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并且对于小美在同居关系期间的要求是有求必应,扣减转回的钱款。并且认定一次性支付的十万元为抚养费,并非是借款的事实,同居期间的所得,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所负债务也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并且分手协议并非是在威胁恐吓的情况下签署,不能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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