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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分手如何分割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5 浏览量:0

小美与小李同居期间,小李投入60万购置二人居住的房产,还有大量存款,但是小美没有给小李钱,房屋装修之后,并没有居住在一起2015年之后,小李到大连上班,不在一个城市生活,双方根本不存在存款混同的情形,根据小李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给小美的转款数额,根据裁判规则,关于同居关系,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也即小李的 合法收入,分手的时候小美应当如数偿还。二是,小李投入的涉案房产的钱款,小美应当偿还,同时小李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小李之所以会投入涉案房产的投资,是以为居于同居关系的能有一个共同的居所,

 

庭审过程中,小李明知该房产为小美的个人财产,仍然愿意偿还属于对个人的赠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012年二人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举办了婚礼答谢宴席,2019年9月二人分手,在此期间2012年9月开始,上述房屋每月偿还贷款1650元,合计137050元,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诉讼因为返回同居期间往来的资金而引发的纠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的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双方的行为来看,双方的同居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 ,从小李向小美的大额的转账来看,可以明显的看出其行为与小美缔结婚姻关系的而作出的努力,此种行为的特殊性,并非是单纯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异地的情况下,小李仍旧向小美转账大量的资金,在双方的未共同的生育子女,未一起生活的情况下,这种金钱的给付明显的超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的消费的范畴,小美在双方同居期间具有工资收入,且在本院询问过程中无法说明日常的消费用于何处,且无证据证明其将小李转款的用于共同的生活,同时,因为双方的未缔结婚姻关系,且小李和小美未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无法认定其双方的收入未共同收入,双方各自的收入应属于各自的财产,综上,双方的婚姻解除同居关系后,小美无法合法的占有他人的财产的法律依据,应当返回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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