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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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那个要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2-26 浏览量:0
日常生活之中,好友之间经常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十分常见,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北京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差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属于借款
小美诉称,2019年在微信上认识小李先生,认识不久,小李便于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年和2021年间,小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李先生转款15000元,后经过几次催要均无果,对此,李先生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经过的法院的审理认为,小美的红包,微信转账二种方式向李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的包含的赠与之义,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形,小美出于对小李的帮助发送的微信红包2700元,属于小美的赠与行为,无需偿还,对于微信转账并无证据证明小美就此曾作出借款还贷等的情况,小美向李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应认定系其向李先生提供借款,李先生应该给予偿还
意义:虽然通过微信软件系统的操作,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二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认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上限为200元,且名 为红包,根据我国习俗,给付红包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赠与,无需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