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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23万,结婚一年,退回16万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2-26 浏览量:0

小美与小李经人介绍于2022年相识,相恋,2022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小李给付小美礼金19万元,以及“五金”,红包转账,生活以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3万元,2022年11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因为小李在广东务工,婚后不到一年,因为感情不合,小美于2023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李要求小美返回彩礼23万元。

 

法院审理,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婚时,彩礼19万元以及五金等合计23万元,综合结婚彩礼给付的目的,当地的风俗,财务价值等事实,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以及“五金”可认定彩礼的范围,但是小李主张的红包转账,生活开支以及人情开销等费用,不应当认定为彩礼,同时,介于小李是低收入家庭群体,其转给小李的款项中有很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金额远远超过当地的居民的收入可支配收入的数倍,可以认定为彩礼数额过高,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是实际共同生活才一个月,尚未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离婚诉讼也并非是小李提起,小李堆离婚没有过错,对于彩礼的去向和嫁妆情况未举证证明,综上考虑,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同时返回彩礼16万元。

 

意义: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家庭之间的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是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然而,超出负担的能力的给付高额的彩礼违背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造成了经济的压力,影响这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的风尚,彩礼的目的是期望共同长久的共同生活,本案中实际共同生活才一个月,尚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的状态,小李对不存在明显的过错,相对于其家庭的收入来讲,彩礼的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经造成了较重的家庭负担,应该酌情的判决部分返还,

法条: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的纪念意义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的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的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和嫁妆的情况,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共同生活的孕育的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的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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