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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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的基金、股权,之后可否再分?
非原创(文书裁判网) 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量:0
谭某于张某于2020年5月调解离婚,未对张某夫妻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股权进行分割,离婚之后,谭某称得知张某还有夫妻存续期间的基金和股权未分割,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在《离婚调解书》上已经明确了承担的各项义务,一次性支付小孩的抚养费13万元,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归属于谭某与女儿所有,剩余房贷由张某承担,并且支付谭某8.5万元,以及谭某享有一处商标注册的所有权,双方《民事调解书》已经就当时明确的不动产动产,基金和股份进行协商处理,双方的财产达成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之后,谭某以不知情为由,对于增值或者投资失败的股权要求进行分割,法院认为,居于但是离婚之时,双方已经对各种有形无形财产达成一致,离婚之后,不论基金股份是否增值,不能再对此再进行分割,并且张某持有的基金和股权投资属于张某今后支付小孩抚养费和剩余房贷的经济来源,再进行分割给谭某,有所偏颇。
在此,胡律师提醒大家,在离婚之时,已经达成离婚调解书并履行完毕的,对于之后无形资产的基金股权等的增值,不能再提起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