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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卖毒品罪案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来源:张彪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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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海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父亲王某某的委托并经得王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现辩护人为了履行辩护职责特提出如下建议贵院对王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法律意见,望贵院能予以采纳:

一、王某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首先、本案已经由贵院依法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通过二次补充侦查,依照目前所有的在案证据仍是无法确实、充分、且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实王某在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

其次、纵观本案所有在案证据,指控或者说把王某定为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仅有嫌疑人张某的一人供述,且张某的供述前后矛盾也无其他证据来予以印证,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张某指认王某贩卖毒品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最后、本案至今仍然无法通过证据来证实或是查清王某是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价格、贩卖何种毒品于何人、所贩卖毒品的重量、所贩卖的毒品现在何处、贩卖毒品的收付款情况等基本案件要素的。

二、本案中王某不符合被起诉贩卖毒品罪的法定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之一为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但本案中,如前所述,指控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王某不符合被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

三、本案中王某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首先、本案已经经过了二次的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证实王某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规定,贵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王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贵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是辩护人的意见,供贵院参考,望贵院能予以采纳。

                  

      辩护人:  张彪 

                          2022年7月16日

 

    承办律师提交该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之后,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依法作出对王某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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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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